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行罚【2014】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董维春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学院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4号的护士学校食堂自2013年5月1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为学生提供就餐,原许可证有效期限:2010年05月11日至2013年05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食堂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菜刀4把、案板2块、炒锅2个进行了扣押。 2014年3月4日该单位主任乔川受单位委托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调查,该学院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4号的护士学校食堂之前办理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名称为北京护士学校,有效期限到2013年5月10日,该学院于2012年12月28日由北京护士学校、北京中医学校、北京卫生学校合并为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学院合并以来一直在办理合并后的相关更名手续,之前负责食堂的主任退休,没有留意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事宜。该学院所有食堂均免费提供就餐,没有营业收入,没有违法所得。该学院设立的护士学校食堂自2013年5月11日至2014年2月28日提供就餐期间,食堂采购食品原材料的费用是9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