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80010号
案件名称:张建学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张建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发现,张建学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同日该案正式立案,由胡立华、张东辉承办此案。201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了当事人无证设立餐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2014年7月25日该案调查终结。经查,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7月24日,当事人张建学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11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