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10007号
案件名称:林引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林引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市场西侧现场检查发现林引俊经营的商诚黄焖鸡米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面积25平方米,内有6张餐桌,现场有2名工作人员。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具1把(折合15元)、碗5只(折合25元)、食用油1桶(折合25元),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零,从未上缴过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