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2014)第07-027号
案件名称:胡定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定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华北局南楼胡定万经营的巫山烤鱼成都小吃店检查并于2014年7月7日对当事人胡定万调查证实:当事人胡定万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15日开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设备有炒锅1个、菜刀2把、切菜板1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餐饮服务的原材料及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200元,经调查在营业期间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为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