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06-020号
案件名称:王世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世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25日9时40分至10时0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下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大钟寺130号平房的盐酥鸡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6月26日10时40分至10时55分调查核实,当事人王世能自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6月2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炸鸡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托盘1个、电炸锅1个(由于原料易于腐败已现场销毁)。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王世能,身份证号342623198703068153,住址为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泥汊镇塘湾行政村秦村自然村023。当事人王世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其自述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260元,建议予以没收;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故无法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现场检查发现的工具和原料有托盘1个、电炸锅1个(由于原料易于腐败已现场销毁),建议予以没收;经调查自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6月25日营业期间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约为330元,建议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