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第196号
案件名称:李红萍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红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11号5号楼106室,有标牌为“杨铭宇黄焖鸡米饭”的小吃店,无证经营,经立案调查,现查明,李红萍在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11号5号楼106室,开设标牌为:“杨铭宇黄焖鸡米饭”的小吃店,于2014年6月24日至6月27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现场制售食品,违法所得352元。现场查封扣押其用于食品经营原材料4种,价值5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