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4-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飞云面缘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飞云面缘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3870429
法定代表人:曹建丽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08月26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1层A座商业03号的“北京飞云面缘餐厅”进行检查,并经2014年08月28日调查证实:北京飞云面缘餐厅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8月26日检查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刀1把、古船面粉3公斤(5公斤/包),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2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500元,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520元。货值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