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20004号
案件名称:杜清显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杜清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8月13日,杜清显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市场东侧的小杜快餐,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花生油1桶,菜刀1把,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从未纳过税款,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