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CY-12号
案件名称:刘蕾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科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117号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刘蕾经营的金泽园春饼店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8月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案板一个、面粉一袋(10公斤/袋)、食用油1桶(5升/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