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4】第4号
案件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邢学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月23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临5号工地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地址设立的协作队伍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为工人提供就餐。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食堂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案板2块、菜刀2把、青菜1盆予以扣押。经调查,该单位性质为法人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高令旗。登记住所为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2012年6月6日,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邢学峰为该单位在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临5号北京地铁6号线二期十二标工程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全权。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6号线二期十二标工程项目经理部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013年8月3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临5号成立一协作队伍食堂,免费为60名工人提供三餐,没有营业收入。高晓军自述由于食堂食谱比较简单,自2013年8月30日成立以来采购食品原材料的费用为4500元,没有留取采购票据。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相关文字性的资料,根据高晓军的自述确认此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4500元。由于在监督检查时已临近春节,该食堂在我局监督检查后自行停止提供就餐。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2-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