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14-005号
案件名称:王忠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忠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于2014年06月20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一层王松经营的“赵福友黄焖鸡米饭”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切菜刀1把、古船面粉(3公斤)、切菜板1块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当事人在营业期间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50元;现场发现的工具和剩余原料共计人民币30元整,故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80元整,货值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