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行罚【2014】17号
案件名称:北京年年培训中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年年培训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5172679
法定代表人:张宇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12日北京年年培训中心在北京市通州区西海子公园内开办的培训中心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为100名儿童提供就餐,执法人员到操作间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有3名从业人员正在包饺子,操作间操作台上有菜刀2把、菜盆1个、案板1块、待加工的面团10千克、饺子20千克。无违法所得。2014年3月28日该中心主管刘颖受单位委托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调查,该单位成立于2002年12月6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宇吉,身份证号110223198008210027. 注册号110112005172679,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7446413-3。2003年开始在西海子公园内开办培训中心的,开始做舞蹈培训,没有设立食堂。2013年11月9日逐渐增加培训内容,培训的儿童增多了,有的儿童家长中午或晚上没有时间接孩子回家,中心设立了一个食堂为参加培训的100名儿童免费提供午餐、晚餐。该中心食堂已自行停止供餐,正在积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3年11月9日至2014年3月12日该中心食堂采购原材料的费用9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