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14-08号
案件名称:李少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少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垡村农民新居的河间驴肉馆自2014年7月26日至2014年9月1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主要经营项目为制售驴肉火烧,期间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800元,违法经营的时间不足半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