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1141号
案件名称:聂根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聂根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南里7号楼聂根奎经营的”正宗山西面馆“监督检查是发现,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聪2015年9月17日至2015年9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南里7号楼经营正宗山西面馆,经营项目主要普通刀削面、加肉刀削面。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00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价值为86元,货值金额共计1086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