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餐行罚(2014)第S14-03号
案件名称:张二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二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椿蓉园小区三里乙16号西5米物美超市外的小吃店自2014年4月19日至2014年5月2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要经营项目为制售烧饼,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6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