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当罚〔2015〕160100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庆丰餐饮中心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庆丰餐饮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曹桂华
主要违法事实: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41号(东侧)的北京市庆丰餐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有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京食药)餐证字2015110101003994;类别:中型餐馆;备注: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现场未见北京市庆丰餐饮中心对其使用的餐饮具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经调查,北京市庆丰餐饮中心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0条第4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