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33号
案件名称:孙静波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孙静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孙静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经营的静波小吃店2015年7月30日开业,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17日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经营的静波小吃店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保健路二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加工间有用于制作加工的案板2块、菜刀2把、面粉等工具及原料。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扣押,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当事人在经营期间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2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