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行罚【2014】36号
案件名称:北京辉然天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州第一分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加工菜肴;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辉然天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州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851272
法定代表人:谭甍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14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2014》3.15特别关注节目曝光的汉丽轩连锁餐厅为客人提供回收的剩菜、肉发霉的报道。2014年3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17号三层的汉丽轩烤肉超市通州店北京辉然天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州第一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在西点间发现已开袋待用的金丝肉松,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保质期为6个月,超过保质期;在操作间的货架上发现待用的环宇原汁腐竹1袋,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保质期3个月,超过保质期;2、该公司不能提供金丝肉松及环宇原汁腐竹的采购票据,未建立采购查验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