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50020号
案件名称:谭德中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谭德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谭德中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投诉举报编号为【电】S2015043873,投诉内容为“投诉位于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0号院南30米的成都美食;黄焖鸡米饭;香河肉饼;淮南牛肉汤;山西老李特色面食;云南过桥米线;安徽牛肉板面;山西面食馆;好再来餐馆;正宗山西刀削面;兰州老马拉面,11家餐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要求调查餐饮企业。”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25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0号院南30米北起第二间谭德中经营的牌匾名为“成都美食”的餐馆进行了现场检查,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大碗5个、小碗4个、盘子3个、盆1个、筷子10双,未发现有用于制售馄饨、饺子等中餐的食品原料及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你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5日营业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9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00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在调查过程中,经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26日对上述地址进行复查,发现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