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30012号
案件名称:刘方兵(门牌为“张亮麻辣烫”的餐饮商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方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2日,我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红二楼2门1号房进行检查,该地点有门牌为“张亮麻辣烫”的餐饮商户,该商户实际经营者是刘方兵,该地点经营面积25平米,设桌6张,椅子24把。现场检查发现刘方兵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制售麻辣烫食品。同时发现用于现场制作的食品原料(盒装牛肉、麻辣烫伴侣、生菜、菠菜、平菇)和食品制作工用具(麻辣烫煮锅、菜盆等)。经查,刘方兵于2015年3月25日租赁上述地点,经装修后于2015年5月2日开始营业,根据自行记录的流水记账本统计,刘方兵于2015年5月2日开始经营,截止2015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当日违法所得共计2166.00元。从事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2278.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