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第26 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趣园涮肉坊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趣园涮肉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252041-3
法定代表人:吕克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1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崔各庄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皋乡望京村1号的北京京趣园涮肉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经许可从事中餐类(含凉菜)餐饮服务活动。该企业《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2010110105006823,有效期限: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类别:中型餐馆,备注:单纯火锅、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现场发现该企业菜单中有中餐类(含凉菜)菜品,后厨操作间内检查出炒锅1口,炒勺1把,汇福一级大豆油1桶(5L)、云雾山蕨根粉2袋(200g/袋)、手剥笋2袋(250g/袋)。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中餐类(含凉菜)餐饮服务活动。2014年01月21日,北京京趣园涮肉坊经理李连杰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吕克的授权委托书接受我局调查,根据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李连杰承认该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开始经营,一直到2014年1月20日未经许可从事中餐类(含凉菜)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用于中餐类(含凉菜)制售的工用具有炒锅1口、炒勺1把,汇福一级大豆油1桶(5L)、云雾山蕨根粉2袋(200g/袋)、手剥笋2袋(250g/袋),认定货值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334元。根据现场检查调取的2013年12月21日到2014年1月20日的中餐类(含凉菜)营业收入明细单及调查核实,该公司营业收入即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0元。所以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334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