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 482 号
案件名称:库尔班?阿巴斯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库尔班?阿巴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9月28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18号的由库尔班?阿巴斯经营的新疆哈力斯坦快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4年09月28日经批准正式立案, 由王书杰和刘浩承办此案,至2014年10月16日该案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10日至9月28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18号的经营场所从事新疆哈力斯坦快餐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800元, 货值金额1800元,不足10000元。当事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