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燕)食药监食罚【2015】01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经典食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经典食源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经典食源餐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接受监督抽检的大虾食品被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不得检出的规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承认其经营不合格大虾的事实且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与不合格大虾同批次购进的大虾有2kg,进货日期是2015年7月3日,进货价105元/kg,其中抽检1kg计64元,以大虾为原料制作成火锅使用1kg销售计120元。没有剩余库存大虾。制成火锅被销售的大虾食品未接到过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意见。涉案大虾的货值金额为184元,违法所得为184元。没有违法经营大虾的专用工具。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燕山分局,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