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第150005号
案件名称:谷振萍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谷振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二里38号楼东侧的小卖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谷振萍经营的小卖部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30日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只销售矿泉水,现场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农夫山泉3瓶。现场检查该店面积有5平米。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因营业时间短,无法提供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