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09-14号
案件名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19日9时3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陈丹彤(执法证号:57040111)、刘平(执法证号:57040113)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31号进行检查发现,王松经营的海平烧烤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洗菜盆一个、中鼎一级大豆油(净含量5升)、】50个肉串已当场销毁。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其他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