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30492号
案件名称:北京神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神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武明
主要违法事实:我所于2015年6月3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60596,举报人反映:2015年6月3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紫芳路5号院3号楼一层03号的田老师红烧肉就餐,食用的宫保鸡丁盖饭内有一条绿色虫子,要求调查该餐饮企业。2015年6月15日我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单位监督检查,发现该餐厅持有名称为北京神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京食药)餐证字2014110105009008;类别:小型餐馆;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有效期限:2014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持企业名称为北京神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5017462924,法定代表人:李武明。经调查:该单位承认2015年6月3日,经顾客反映发现提供的宫保鸡丁盖饭内确有一个绿色虫子。宫保鸡丁盖饭每份售价12元,故认定违法所得12元,货值金额12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