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行罚(2014)第6号
案件名称:赵彬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赵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彬
主要违法事实:赵彬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定海园二里北门东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操作间内有3名食品从业人员正在炒菜。经调查,赵彬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月2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