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54号
案件名称:泰美福茂(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泰美福茂(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贾武军
主要违法事实:泰美福茂(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15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5日,你单位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丰台区顺八条8号院三区3号楼1至3层102内F3-03-05-06 的泰美福茂(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场所面积235平方米,从业人数12人。你单位于2015年3月17日与首开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聘合同,于2015年6月18日进行现场装修,2015年8月22日装修完毕,2015年8月23日开始进行营业。经营期间,你单位违法经营的主要菜品有海鲜类(虾、海参、海蜇),咖喱类(咖喱杂菜、咖喱饭),你单位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有炒锅1个,不锈钢盆1个,盘子5个,碗10个,电饭锅1个。你单位共计取得营业性收入699元。你单位从事餐饮服务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完毕,无库存,未使用食品添加剂。你单位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99元,违法所得共计69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