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60号
案件名称:谢薇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谢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城北食药所执法人员张红霞、欧阳卫锋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31号1幢的北京市昌平区奥佳幼儿园检查时,在当事人谢薇经营的北京市昌平区奥佳幼儿园食堂面点间发现1瓶无标签芝麻酱(已开封剩余1/4)。经调查该芝麻酱系从北京蒸凡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共购进1瓶,进价13元,使用3/4瓶,剩余1/4瓶。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当场对该店涉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芝麻酱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于当天约请当事人谢薇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芝麻酱是给教师使用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