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07-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海辣香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海辣香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746147-3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21日10时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海淀区学院南路48号3号楼检查并于2014年5月22日对当事人调查证实:当事人北京海辣香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17日开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设备有炒锅1个、菜刀2把、食用油5升(散装),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8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