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铁分)食药监食罚〔2014〕5号
案件名称:北京味香基风味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凉菜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味香基风味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阿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8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路车站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二层甲1号的北京味香基风味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项目不含凉菜,但其黄焖鸡米饭(档口)售卖柜台有加工制作完成,待销售炸花生米、肉皮冻、凉拌豆腐丝、拍黄瓜四种凉菜,现场从北京味香基风味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焖鸡米饭(档口)销售电脑中提取了销售记录,销售凉菜金额共计人民币5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铁路车站地区分局,2014-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