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 290048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云塾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青云塾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桂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6日10时30分至11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华庭一区9号楼101-B06的北京青云塾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北京青云塾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电磁炉5个,粉丝2公斤,腐竹2公斤,盐2公斤,花椒1公斤(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经调查, 北京青云塾餐饮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15日至6月26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为600元整。现场检查发现的原料粉丝2公斤,每公斤进货价格20元,共40元。原料腐竹2公斤,每公斤进货价格40元,共80元。原料盐2公斤,每公斤进货价格5元,共10元。原料花椒1公斤,每公斤进货价格30元,共3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60元整,营业期间未缴税。经复查,该单位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