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第240016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旭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为无证为工地提供餐饮服务。2014年8月12日,对该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2014年8月3日至2014年8月12日,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康辛路通路工程4号标段项目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炒锅1个,刀1把,食用油2桶,面粉10公斤;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因不对外经营,没有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为66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