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09-13号
案件名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李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保福寺82号检查并与2014年7月9日对当事人的李松调查证实:当事人李松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17日开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设备有炒锅一个、悦福一级大豆油(净含量20升)、珍珠米半袋(净含量50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违法所得为150元整,食品原料进价金额为300元整,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