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60035号
案件名称:姚红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姚红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6日14时00分至14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唐晓慧(证件号:57040097)、杨荣光(证件号:57040165)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山庄玉华园10号楼山西刀削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并经2014年10月21日9时40分至10时20分调查核实,姚红梅自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10月16日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1把、老陈醋1瓶(5L);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6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元,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1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