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13号
案件名称:崔景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崔景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三里13号楼临街底商处擅自设立羊汤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以60元的价格打包购入汤锅2个,大勺子2把,小勺子10把,碗10个,从老家自带葱姜,从新发地市场以20元/斤购入羊肉,以15元/瓶购入盐,以25元/瓶购入料酒作为原料,加工成羊汤进行销售。除此之外,当事人每天还会购入烧饼和烙饼配合羊汤销售。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经营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已经停业,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及原料有羊肉15斤,汤锅2个,大勺子2把,小勺子10把,碗10个,盐1瓶,料酒1瓶,剩余原料总价400元,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营业期间经营额共计1000元,故违法所得1000元,货值金额共计14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