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82号
案件名称:刘全兵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全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里19号楼底商15号楼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该地址的一家店铺未悬挂任何证照,店内有两个保险柜,柜中摆有哈尔滨风味红肠、北京大香肠、好劲道火腿切片、午餐肉、松仁肉肚、香卤猪头肉、香卤脆耳、酱香牛肉、劲道肘花火腿、大红门香肘、蛋清肠产品,并有商品标价签,在场人员刘全兵承认该店为他本人经营,执法人员在店内一台电脑中发现一写着“销售记录台账”的Excel表格,表格中记录有“云景里店”、“格兰晴天店”、“乔庄店”的台账;执法人员随即让刘全兵陪同,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东路34号楼商2的“乔庄店”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2号21号楼1层商2号的“格兰晴天店”进行检查,在乔庄店,执法人员发现店内有一名从业人员正在摆放冷鲜肉,店内两个保鲜柜中摆放有无颈前排、通排、肋排、五花肉、精五花、猪腰子、猪肝、小里脊、带肉棒骨产品,并挂有商品标价签;在“格兰晴天店”执法人员发现有一名从业人员正在清点冷鲜肉,两个保鲜柜中摆放有后尖、肥肉馅、五花、通脊、小里脊、棒骨、猪蹄及一些个人食品,电子称1台、菜刀4把、案板1块、包装袋3卷。刘全兵承认位于北京市区云景里19号楼底商15号楼的“云景里店”、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东路34号楼商2的“乔庄店”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2号21号楼1层商2号的“格兰晴天店”均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执法人员提取了刘全兵电脑中的销售记录台账、 “云景里店”的采购收据、4月20日“乔庄店、”格兰晴天店“的采购收据,并对三家店内的食品进行了清点记录,予以拍照。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