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40051号
案件名称:北京甜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景山饮品分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类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甜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景山饮品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武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2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4号楼三层307的北京甜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景山饮品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超餐饮服务许可类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加工间正在制作咖喱什锦和鸡翅。现场未发现咖喱什锦和鸡翅待售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未发现进货台账;现场发现用于加工鸡翅的微波炉1个,夹子2个,盘子2个,当场予以扣押。2015年4月1日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新加咖喱什锦和鸡翅,从2015年3月15日至3月26日制售咖喱什锦171份,每份售价28元,共4788元;鸡翅72份,每份售价32元,共2624元,两样合计收入7412元。现场未发现咖喱什锦和鸡翅待售成品、原料及添加剂,故该单位超餐饮服务许可类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7412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未见危害后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类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12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咖喱什锦半成品一份,鸡翅半成品一份;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微波炉1个,夹子2个,盘子2个;4、并处30000.00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