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61号
案件名称:王会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会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接到群众举报后,201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北一街16号215号楼07号商铺挂有“东北小院”牌匾的餐馆检查时,发现王会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货值金额200元整,违法所得2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