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04号
案件名称:张方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张方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方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8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唐晓慧(证件号:57040097)、杨荣光(证件号:57040165)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冷泉村南羊坊155号张方军经营的无名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并经2015年1月20日15时00分至16时50分调查核实,发现张方军字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1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现场发现用于餐饮具清洗消毒的设备:全自动洗碗机1套,已消毒餐饮具2件。经调查,当事人营业期间共销售了已消毒餐饮具668件(每件18套),每件已消毒餐饮具销售价格为10.8元,合计收入7214.4元,违法所得7214.4元,货值金额为72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58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