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70015号
案件名称:高佳毅(北京开怀玛酒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佳毅(北京开怀玛酒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0413471
法定代表人:高佳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9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延平57190069、程英皓57190070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兴杨路15号的北京开怀玛酒家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1、《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京餐证字2015110116002196;单位名称:北京开怀玛酒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高佳毅(业主);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兴杨路15号;类别:小型餐馆;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有效期2015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2、5名工作人员正在食品加工区操作,均能出示健康证明。3、位于经营场所餐厅的北侧操作间厨师正在制作凉菜拍黄瓜、炸花生米,并在结账单发现经营未在许可范围内的凉菜,分别是炸花生米12元、拌金针菇12元、拍黄瓜12元、拌豆腐丝12元。北京开怀玛酒家业主高佳毅承认现场制做的凉菜是用于销售的。4、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责改〔2015〕170001号],要求立即停止加工、制作、销售凉菜的餐饮服务活动,待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凉菜的备注项目后方可继续经营凉菜。5、经请示主管领导,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制发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超范围经营的两种凉菜进行了扣押。6、高佳毅在《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认可。由于凉菜容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经当事人同意和领导审批,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押的2种凉菜进行先行处理,予以销毁[见《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先处〔2015〕170001 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