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17-002号
案件名称:刘宾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山西面食的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4月10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西街甲16号刘宾经营的山西面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4月11日10时11分至10时30分调查核实,刘宾自2014年1月1日至1月6日、2月24日至4月1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山西面食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用具和食品有:案板1个、刀1把、食用油四分之一桶(1公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