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160030
案件名称:北京鑫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6日, 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北京鑫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东二条53号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住所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分为里外2间,外面的一间80平方米,为就餐场所。里面的一间20平方米,为食品加工处理场所并存放原料,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价值15元;碗10个,价值50元,原料已经无库存。现场未发现餐饮服务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6月13日开始,至2015年6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东二条53号,使用碗、菜刀等工具、设备,以及蔬菜等原料,进行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自述提供餐饮服务的销售额为3000元,原料、成品、半成品均无库存,货值金额为3000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