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60011号
案件名称:娄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娄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地2号的金炒勺家常菜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盘子10个,食用油2公斤,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8月26日,娄勇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地2号开办金炒勺家常菜馆,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经营额为3000元。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未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