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当罚(2015)300024
案件名称:北京乐泽康小吃店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乐泽康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恒星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乐泽康小吃店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