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第85 号
案件名称:北京渔翁渔府火锅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渔翁渔府火锅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鄂艳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3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由鄂艳霞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马泉营南里3号楼的北京渔翁渔府火锅城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发现该企业未经许可从事中餐类餐饮服务活动。该企业《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2011110105008360,有效期限:2011年04月22日至2014年04月21日,类别:中型餐馆,备注:单纯火锅、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经营面积210平方米,工作人员6人均办理健康证、培训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于2014年03月24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经调查,当事人于03月15日至03月24,未经许可从事中餐类餐饮服务活动,营业收入合计是1296元,从03月25日起已经停止经营中餐类餐饮服务。用于违法经营的加工工具折合人民币共计628元,无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折合人民币1296元,不足1000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点菜单等相关手续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