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14-003 号
案件名称:詹卫国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詹卫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于2014年5月13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夕园甲1号2段詹卫国经营的日式料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切菜刀2把、切菜板1个、生鱼酱油1袋(1.5L)、青芥辣2管、寿司10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 经调查,当事人在营业期间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00元。剩余原料及成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00元整,故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00元整,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