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 当罚〔2015 〕270003号
案件名称:王春玉(北京冯家峪玉春小吃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案
当事人名称:王春玉(北京冯家峪玉春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沈明星、张蠡密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冯家峪镇冯家峪村的王春玉(北京冯家峪玉春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消毒柜未使用,使用的餐具未按要求消毒。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