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当行罚(2014)第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色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色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秋成
主要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的酱猪肘、酱牛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日期2014年3月25日),以上事实有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WH-2014-03-27-27)为证。你单位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