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06号
案件名称:丁小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丁小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并于2015年1月4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苗圃东里2号楼底商小吃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丁小英经营的小吃店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月4日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面粉2公斤,折合50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28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丁小英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丁小英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30


